公众号抄袭,微信有何可为?

上个月,知名微信公众号“罗辑思维”因转载凤凰新闻客户端主笔王路的文章而未署名,在微信、微博等平台公开道歉。本月初,新华社连续发表三篇文章批评微信纵容“抄袭”行为,指出微信对原创作品的保护不是“不能”而是“不为”。随着互联网思维、分享经济时代的到来,对于版权侵权高发的公众平台,微信应当承担怎样的义务?是否应当对抄袭行为负责?如何改善目前抄袭成风的公众号生态环境?这些问题的答案将对微信甚至整个移动互联网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

2015自2011年推出以来,微信就定位于跨平台、跨运营商的即时通讯工具,除了提供OTT通讯和少量存储功能之外,微信并不主动创造或传播内容,其法律主体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提供作品传播的平台。正是由于ISP的特殊主体地位,在“技术中立”思想下一直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

虽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ISP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对证据要求很高。去年8月,国家网信办颁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ISP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其中权利包括对ICP的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关闭帐号,义务包括保护用户信息和公民隐私,但也没有涉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义务。

然而,法律只是规定了一个行业最底线的义务准则,微信作为我国使用最广泛的APP之一,社会对其衡量标准应当更高。随着微信及其生态圈的不断扩张,对于大量分享与转载行为,即便是侵权作品,微信也能够从广告和流量中获得收益,那么它就应当承担与此相对应的审查和保护义务。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侵权方删除文章之后证据存在着灭失的风险,而微信掌握了最直接、最完整的历史记录,此时也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在责任承担方面,对于公众号存在的大量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微信并非故意为之,但有放纵之嫌。虽然每一篇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下方都有“举报”功能,但笔者发现,举报原因包括“谣言”、“诱导分享”等五类,并没有“侵权”的选项,举报者只能通过“补充说明”来填写“侵权”二字,操作相对繁琐。(现已增加侵权选项),如果微信一旦接到侵权通知且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则需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实际上,在改善抄袭成风的传播生态圈中,微信的确可以做得更主动一些,建立一个高于行业标准的版权保护机制。根据2月3日《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对一至五次侵权行为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对认证媒体推出“原创声明”功能,从事后处理到事前承诺是一次重大的进步。然而在流程方面还有改进空间,对于注册过公众平台的用户来说,能够在自己的管理后台通过“侵权投诉”的链接入口申请侵权投诉,但对于那些没有公众号的作者来说仍然缺乏有效的申诉渠道。

那么,如何改善目前抄袭成风的公众号生态环境呢?除了微信对公众号的管理和读者的监督之外,笔者认为将侵权行为与公众号发布者的信用挂钩也能够起到打击抄袭的作用。由于开设公众号需要事先上传真实的证件进行审核,微信已经掌握了运营公众号的企业或个人信息,此时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信用记录体系,或者与社会征信系统对接,将版权侵权列入一种失信行为与运营主体的信用记录挂钩。对于严重失信者建立“黑名单”制度,该主体将无法新注册公众号,甚至会影响其他的社会商业活动,以此提高侵权的外部成本,有利于促使转载者主动注明出处或者事先获得授权。实际上,信用体系的完善不仅对微信自身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对于移动互联网产业乃至国家治理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公众号的繁荣体现出微信的繁荣,主动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建立高标准的版权保护机制,显然会触动微信的现有利益。然而,随着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塑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企业形象时不我待。微信如果想要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那么如何保护版权必须是其考虑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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