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为了庆祝自己的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于2013年8月25日上传了一张经PS的照片,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林志颖赔偿原告朱庆福34.5万元。
以下是原图及PS图
这是一件好事
朱庆福是不是知名摄影师我不知道,但林志颖肯定是知名的娱乐圈人士,朱庆福敢于提出著作权侵权诉讼,甚至冒着被粉丝舆论攻陷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也表明人们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
这也是一件坏事
林志颖微博下面粉丝留言不乏『摄影师穷疯了吧』『不就一张图吗』『又不是林志颖自己PS的,为什么要承担赔偿』之类的留言。这其实没什么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名人与否而有所差异。从中也可以看到许多人缺乏法律常识。
这件事情的『坏』实际上还不是上面所说的缺乏法律常识,而是我觉得其中的数字挺的意思。
原告朱庆福把法院当110?——原告诉讼请求110万
法院的赔偿金额总计是34.5万——345这三个连续数字总觉得有些强迫
我在一些群里聊到此事,有律师朋友指出,一幅图片的著作权受到侵害,一般往往只能拿到1000元-3000元左右的赔偿,本案赔偿是30万,这两组数字差距很大。
司法判决应当具有『指引』功能
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司法判决仍然应当具有『指引』功能,因为它比法条的传播更快,也更具体。
我认为对侵权事实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林将P图上传微博,也不是单纯的个人使用,至少获得了关注效果,但是,判决的金额过高。
民事纠纷的赔偿采用“填平原则”,换句话说“要让赔偿款达到好像侵权没发生一样。”没有人能因为被别人侵权而最终获益。
因此,赔偿额首先要考虑原告的损失,如果该损失不能确认,再考虑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收益。但这个案件中,这两个数额均难以确定,所以法官估计就考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10万)和林的赔偿能力(很强),给了34.5万(345这三个连续的数字总感觉很随意…),以给大众名人一些警示,贡献一些社会价值。
如果林上诉,二审法院多数会把赔偿金减少,也许只有几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