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9日,24个欧盟成员国签署协议,决定建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如果根据其管辖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简称GDP)来计算,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专利诉讼法庭。欧盟统一专利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欧盟统一专利的行政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是统一专利法院。
统一专利法院结构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和《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设立的核心法律。统一专利法院由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法院登记处构成,上诉法院和法院登记处位于卢森堡,一审法院位置不定。一审法院又设中央法庭、地区法庭、地方法庭,其中,地方法庭在个别欧盟成员国分别设立,如果有两个或者更多成员国不愿意设立地方法庭,则可以通过联合设立地区法庭的方法加以解决,中央法庭的总部位于法国巴黎,其分支位于英国伦敦和德国慕尼黑,分别主管化学类案件和机械类案件。统一专利法院的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尽管统一专利法院为欧洲专利诉讼提供了新的途径,但由于欧洲各国专利保护水平仍然存在差异,统一专利法院将至少会有六到七年的过渡期,且统一专利法院的行政委员会有权在过渡期届满后延长七年。在过渡期内,专利侵权诉讼仍然可以选择欧盟各成员国内的法院予以受理。如果统一专利法院已经受理诉讼,那么专利权人不可以拒绝统一专利法院的司法管辖。即使诉讼已经被国内法院受理,申请人仍然可以随时撤销并再次选择。
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权
统一专利法院对发生在欧洲的专利权争议有专属管辖权,其目标是降低法律成本,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加快裁决的效率和速度,实现司法的统一标准。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包括:
(a)由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实际或威胁迫近的侵权而提起的诉讼及相关辩护答辩,包括涉及许可的反诉;
(b)要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诉讼;
(c)要求签发临时措施、保全措施和临时禁令的诉讼;
(d)要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
(e)要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反诉;
(f)要求基于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临时保护的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诉讼;
(g)与在专利授权前对发明的使用或与在先使用权相关的诉讼;
(h)要求根据《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有关统一专利保护)第8条支付专利许可费的诉讼;
(i)涉及欧洲专利局基于《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有关统一专利保护)第9条所作出的决定的诉讼。
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律适用
统一专利法院所适用的法律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欧盟法、欧盟协议、欧洲统一专利协议,例如:《欧洲专利公约》;
第二,其他可以适用的、约束各成员国的专利国际条约或协议,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等;
第三,与专利保护相关的其他国际法。
统一专利法院尚处于过渡期阶段,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仍处于协调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