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制度中的语言问题

在专利申请与授权环节中,欧洲专利局及《欧洲专利公约》中规定的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任何一件通过欧洲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均应当使用官方语言进行提交。尽管西班牙和意大利曾经反对仅采用这三种语言作为官方语言,但目前欧洲专利局仍然仅接受使用官方语言提交的材料。

官方语言对于专利申请非常重要。对于专利申请中必不可少的文件,例如: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如果申请人使用了其他语言,必须翻译为上述三种官方语言之一,方可被欧洲专利局所接受,如果专利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交符合要求的翻译材料,其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对于专利申请中的其他文件,例如:优先权证明、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等,如果申请人使用了其他语言且逾期没有翻译为上述三种官方语言之一,虽然其专利申请不会被视为撤回,但是使用其他语言所提交的文件会被视为未提出,造成不利于专利申请人的局面。

在专利纠纷的诉讼环节中,基于统一专利法院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所在缔约国可以行使语言选择权,从欧洲专利局三种官方语言中任选其一并将其指定为该地区法庭的诉讼语言。在法庭批准的前提下,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下采用成员国授予专利权的语言,从而在专利诉讼中更好地向法院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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