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自然人、法人、等同于法人的其他组织,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欧洲专利申请。对于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的主体国籍、住所地或营业地并未限制,即使申请人所属国是欧盟成员国之外的国家,甚至是无国籍人,也都有资格(Entitlement)提出欧洲专利申请。
当然,由于申请专利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申请人本身既需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又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而言,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当符合欧洲法律中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使用其注册成立时的正式名称,不能以法人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其他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否则将被认为无资格(Non-entitled Persons)。
一旦申请人被认定不具有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即使发明创造具有可专利性,仍然面临无法授权的风险。此时,如果第三方能够证明自己有权取得发明创造的申请权,该第三方能够在以下三个途径中进行选择:
(a)取代原申请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义继续专利申请程序;或者
(b)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另行提出一件新的欧洲专利申请;或者
(c)要求驳回该欧洲专利的申请。
欧洲专利的分案申请比照适用上述(b)项的选择。当然,第三方如果想要行使选择权,必须在法律上确认自己才是真正有资格的申请人,该确认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由某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生效的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