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专利权具有无形性、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公开性、可复制性,这些特征均能够对企业竞争产生相应的效果和作用。
第一,专利权具有无形性
无形性是专利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这是专利权与传统财产权利(如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重要区别。正是由于专利权无形性的存在,使得企业基于专利竞争时,不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任何一家新兴的科技企业,只要其技术方案本身处于行业的领先地位,即使本身没有用于制造、生产的厂房或机器设备,仍然能够参与到专利竞争的活动之中,甚至颠覆传统企业多年建立的市场地位。
实践中,苹果公司2007年才推出第一部iPhone手机,正是由于其技术方案达到了更高的级别,才能够在短时间内将诺基亚、摩托罗拉等老牌手机厂商赶下手机产业的宝座。
但是无形性这一特征也给专利竞争带来了新的问题,也正是因为专利具有无形性,使得在评估专利的竞争价值时缺乏统一的标准,专利的创新效应与竞争效应之衡量也变得更为困难。尤其是在大规模的专利收购或拍卖过程中,很难对某一件具体专利的真实竞争价值加以评判。对于科技企业来说,仍然需要长期保护对专利技术的跟踪,才能够降低因研发方向错误或收购专利失误导致的竞争优势丧失。并且,正是由于专利具有无形性,因此如果不能够对专利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那么专利成果外流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甚至成为竞争对手利用的武器。
第二,专利权具有排他性
专利权的排他性也称为专利的“专有性”或“独占性”。所谓排他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专利排他性的特征直接导致了科技企业对专利权的争夺,如果一家企业拥有了整个行业的所有专利,那么它当然成为了这个行业的垄断者,任何想要进入行业的企业都必须获得专利许可,否则将承担极高的专利侵权风险。虽然一家企业不可能拥有整个行业的全部专利,但是这并不妨碍企业不断扩张自己的专利组合,以求获得更多的自由行动的空间。
第三,专利权具有时间性
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一旦专利到期或者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那么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使用,并且不需要向原专利权人支付任何费用,专利的竞争价值荡然无存。
美国施乐公司在化学纸核心专利快要到期时,已经准备好推出普通纸复印机,由此形成一种先发技术优势。然而,施乐公司最终没有使这项专利得以延伸,日本佳能和理光公司开始展现竞争优势。结果,从1975年到1985年,尽量施乐公司的复印机销售额增加了一倍多,从40亿美元增加到90亿美元,但是佳能公司的销售额增加了25倍,从8700万美元增加到22亿美元。这十年,是施乐公司“失去的十年”,全球的市场占有率从垄断下降到40%。这十年,佳能和理光双双成为了20亿美元销售额以上的大厂商,与施乐公司一起跻身复印行业的前列。
时间性对于专利竞争而言显得异常重要,在法律上,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当专利权快要到期时,企业如果无法对相关技术方案进行革新,其辛苦建立的竞争优势也将荡然无存。当然,一个国家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期只是专利存续的理论最长期限,任何一件专利都可能因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或者被他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而无效,因此,对专利时间性的监控也应当成为企业在专利管理中的重要工作。
第四,专利权具有地域性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即使其他企业在我国之外的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由于该国家或地区不享有专利保护,这些行为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一般情况下,除了企业所在地或技术研发所在地的国家之外,还应当至少对目标国家市场做好专利的布局工作,如果确有经济实力,还可以考虑在那些可能生产、销售与本专利相同产品的国家做好专利申请。
越来越多的科技企业已经做出了很好的典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报告称,2014年中国公司在《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下共提交了25539件国际专利申请,年增长率为18.7%,系全球唯一一个出现两位数增长的国家。该报告称,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3442件的申请数超越日本松下公司,成为2014年的最大申请人。美国高通公司排第二,中国的中兴通讯公司排第三。此外,腾讯科技、深圳华星光电、京东方、华为终端也分列第17、23、34和46位。
一旦企业选择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采用PCT专利申请或者要求专利优先权的方式都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这些同族专利将在不同国家起到保护技术方案的效果,从而增强企业全球的竞争优势。
第五,专利权具有公开性
所谓公开性,是指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经过法律审查程序,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段时间内的排他权利。一旦专利被授权,专利权人需要将专利文献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公开,作为对法律保护的回报。专利制度要求专利申请人将技术方案充分公开,从而换取国家赋予的一段时间内的垄断权,这种做法一方面能够鼓励人们积极申请专利,另一方面也通过技术方案的公开实现了社会科技的进步,他人能够在现有专利成果的基础之上进行研发,节约了重复研发的成本。然而,对于企业来说,过度公开自己的技术信息必定将降低他人模仿技术方案的难度,因此,仍然需要将专利技术方案与商业秘密技术方案相结合,其中,专利技术方案解决“能不能”达到专利授权最低标准的问题,而商业秘密技术方案则是解决技术方案“好不好”的问题,往往一些加工工艺、秘方、过程等信息,均不宜采用专利加以保护,而是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商业秘密。
实际上,尽管专利制度要求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无需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能够实施该技术方案,但对于该技术方案的“良品率”、“工作效率”、“投入产出比率”等因素均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只要专利申请人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过度的描述上述信息,也无需在说明书中加以详细阐述,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专利+商业秘密”的做法能够更好地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技术方案过于简单,则可能会因为缺乏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而被提出专利无效,因此,企业必须对于公开“怎样的技术方案”这一问题深入考虑,从而使得专利组合的竞争效用最大化。
第六,专利权具有可复制性
所谓可复制性,是指他人能够通过专利文献公开的技术方案再现技术过程,通过同样的技术手段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而不以原技术方案的损失为代价。既然专利技术可复制的,企业就应当意识到必须做好专利的信息监控工作,该工作分为两方面:
其一,做好专利预警工作,监控自己的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该工作可以由律师和技术人员共同比对本公司技术方案与他人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方法,逐项进行专利侵权的风险排查,降低因侵犯他人专利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其二,做好市场监控工作,跟踪市场上是否有侵犯自己专利权的情形,可以通过市场部、销售部等反馈的信息,加上律师和技术人员的共同分析,得出对方是否侵犯自己专利权的初步判断。
实际上,如果不做好相应的专利预警和监控工作,专利的竞争价值将大打折扣,它既不能起到进入壁垒作用从而无法限制竞争对手的使用,又不能为自身提供任何的技术优势。同时,正是由于专利权具有可复制性,那些通过购买专利所有权或专利许可的“专利非实施实体”(NPE)可能会不断骚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例如苹果公司每年就遭受上百起类似的专利诉讼,此时,企业还需要在“参与诉讼”与“达成和解”之间进行权衡,以实现最优的利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