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的申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由多个申请人联合提出,或者由指定不同成员国的两个及以上申请人提出【A59】。此处“多个申请人”的情形是指,多个申请人基于同一个发明创造提出了一件专利申请,而非多个申请人独立提出多件专利申请。当申请人是多人时,需要对共同代表人进行指定。
1.共同代表人的指定
出于审查文件送达与单一联系的考虑,如果出现多个申请人的情形,在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应指定一个申请人或代理人作为共同代表人【R41.3】。可以看出,共同代理人既可以是申请人之一,也可以是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但必须明确指定,该指定应当写入专利申请书中。
2.未指定共同代表人的处理
如果多个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指定共同代表人,则采用如下步骤进行处理【R151.1】:
(a)如果第一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人,则该专利代理人为共同代表人;
(b)如果第一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人,其他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人,则该专利代理人为共同代表人;
(c)如果全体申请人均未委托专利代理人,则第一申请人为共同代表人;
(d)逾期仍然无法确定的,由欧洲专利局指定共同代表人。
在欧洲专利申请权转让或专利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受让方是多数且未明确指定共同代表人,则由欧洲专利局发出通知要求其指定共同代表人。未指定的,将按照上述步骤加以确定,在指定期限届满后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欧洲专利局指定共同代表人【R151.2】。
根据《公约》第59条的规定,多个申请人可以联合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但同时,在指定不同成员国时,不同指定国的专利申请人却可能是上述多个申请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要求全体),此时,不同指定国的不同申请人被视为是同样的申请人。除非另有规定,在不同指定国的专利文本也应当完全相同【A118】。